2006年9月2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修修补补的新房成功退货
陈勇

  ■维权原因:花了32万元买的房屋在交付后发现露台被敲掉,房内有多处修补痕迹,并多处渗水。
  ■维权经过:多次协商、调解无果后,购房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公司按现行市价收回房屋并赔偿其一定经济损失。
  ■维权结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购房合同,由房产公司退还房款40余万元并补偿原告损失4万余元。
    
  祸起露台
  2003年10月28日,家住桐乡市梧桐街道的张宏(化名)向某房产公司定购了“××花园”一套502室跃层套房,建筑面积179.11平方米,总房款为320231元,付款方式为在2003年11月18日前付清。房产公司应当在2004年8月31日前交房,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事后原告按约分期付款,被告于2005年2月6日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3月9日,满心欢喜的张宏想将房屋装修一下,便到自己的新居看看。一进502室的门,他立即傻了,只见露台已经被敲掉,屋顶有多处修补痕迹,地上堆满砂石料,卫生间内及其肮脏,房内一片狼藉。张宏当即向物业公司和房产公司反映情况,知道是因露台质量有问题而房产公司擅自进行维修所致,但双方协商没有结果。

  艰难维权
  2005年3月13日,心急如焚的张宏向桐乡市消协提出要求退房并由房产公司赔偿损失的申诉书。次日,房产公司即向消协致函,称将要求施工单位妥善进行维修。5月20日,张宏向房产公司提出书面赔偿,要求于6月10日前将露台修复,并作灌水试验。6月13日,双方达成协议,由房产公司督促施工单位尽快按维修方案维修完毕,并给予张宏一次性补偿5000元。张宏本以为房子能修复如初,但在两次台风肆虐后,他再次发现房屋新增3个渗水部位,遂于2005年8月30日向房产公司提出退房要求。同时,张宏聘请了律师,欲与房产公司讨个说法。而不甘示弱的房产公司也聘请了律师,双方为此进行了数个月的书信战。

  退房获赔
  2006年3月15日,百般无奈的张宏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按现行市场价收回房屋,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2000元。3月27日,张宏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按照目前已涨的房价水平,返还购房款411310元,赔偿经济损失40670.47元。
  此时积极应诉的房产公司却提出该房屋系合格产品,并提交了由专家组成的验收人员签名的原始文件等。原告对此表示异议,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除渗水现象外还存在的现浇楼板厚度与设计要求不合情况给予鉴定。法院也同意由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
  就在这时,双方的态度发生了转变,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终于达成协议。房产公司同意解除购房合同,由房产公司以现行房价退还房款411310元并补偿原告损失40670.47元。近日,双方已按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有关房屋买卖质量纠纷案件发生时,如何正确维权日益成为消费者所关心的话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7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要提醒的是,无论你买什么房屋,别忘了保存好重要的证据,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房屋质量的照片和实物;双方交涉的书面凭证等证据。有了证据,就不怕打不赢官司了。